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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6********,汉族,专科毕业,黑山县**段段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园**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吴某某系黑山县**段法人,黑山县**段承接黑山县**镇至**乡快速干道工程。黑山县**段于2017年4月份开始在**镇**村、**村、**村,**乡**村、**村、**村、**村、**村及**局的河流修建道路,2017年10月1日竣工。黑山县**段在修路期间,黑山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黑山县**段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路,非法古地220.32亩,其中耕地167.39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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