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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1806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方**号楼**单元302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根据公安部云端打击部署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级和二级代理开展打击的要求,对我辖区内“***”二级代理吴某某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注册成为“***”会员,在“***”网络平台“易订商城”投资50万元,以其注册的黄岛区***商行成为“***”二级代理,通过在门店悬挂“***”以“易订商城”网络平台的“订单式”消费返利模式的宣传彩页等方式吸收会员投资,作为二级代理吴某某的黄岛区***商行的订单中心通过发展注册会员,吸收投资来获取3%推荐奖励,至2018年4月份,吴某某先后发展会员12人,吸收投资190万元,其中查明朱志强2018年3月8日,通过吴某某介绍注册为“***”会员并投资5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0万元。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二级代理参加“***”,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会员、吸纳资金,并承诺通过返利的形式还本付息,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情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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