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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汉族,194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81949*******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17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公司变更的方法,取得河南省****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开始以该基金会的名义承诺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之后,河南省****基金会设立社旗办事处,由胡某某(已死亡)任办事处负责人,以该基金会的名义在全县范围内招聘业务员20余名,并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每10000元存款年息500至600元,到期还本会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每10000元存款每年给予业务提成200元、给予办事处经费200至400元。2016年12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接任社旗县办事处负责人继续组织业务员开展相关业务。2017年1月,****基金会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兑付到期存款而停业。吴某某作为河南省****基金会社旗办事处业务员,帮助基金会在社旗县域范围内吸收存款。经查,截止2018年8月,吴某某吸收存款320000元,已兑付本金2222元,尚有本金317001元未兑付。

2020年7月1日,吴某某将其名下储户所有未兑付的存款全部垫付。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认罪认罚,主动全额垫付其违法吸收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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