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4********,苗族,大专文化,岑巩县**局退休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刘某甲的指使,与刘某乙(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岑巩县***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由刘某乙担任法人,2019年11月,经股东会议决定,将**合作社的法人变更为罗某某。**合作社经营期间,刘某甲、罗某某则为**合作社的实际管理人并领取薪酬,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周某某负责协助日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薪酬。**合作社成立后,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等人与被不起诉吴某某商议,以资金互助和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张贴广告、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口相传等的方式向岑巩县*镇范围内的群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资金对外进行放贷,挣取差额利润。经贵州**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合作社以定期互助资金形式吸收本金7910391.56元,涉及人数118人;以活期互助资金形式吸收本金1446067.37元,涉及人数72人;以股金形式吸收本金827690.76元,涉及人数439人;对外投放资金8580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合作社以定期互助资金形式吸收本金1836663元,涉及人数54人;以活期互助资金形式吸收本金375901.07元,涉及人数16人;以股金形式吸收本金16800元,涉及人数34人;对外投放资金517500元。**合作社除对外投放资金外剩余资金用途:购买固定资产235670元;购买存货89618.50元;挂账*驾校其他应收款200000元;管理费用1241187.99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