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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2****7811,贵州省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2月2日、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7日,吴某某被梁静梁某某(另案处理)骗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广场附近一长沙市芙蓉区**广场附近一传销组织窝点内,易文易某某、许方楚许某某、景怀河景某某(三人均已提起公诉)等人强行搜身,抢走其身上现金三百余元,后上述人员采取言语威胁、看守、上课等方式,逼迫吴某某交33600元购买12套“产品”加入该组织。吴某某成为“老板”后,按照主任的指示对从其他窝点调来的犯罪嫌疑人张开明张某甲(另案处理)进行看守。

2018年6月18日,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传销窝点内,窝点主任崔蕾蕾安排吴某某、吴文海吴某乙、张永军张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三人互相监视,互相限制人身自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看守行为,尤其是“老板“”之间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宜定为非法拘禁罪,;同时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到案后,指认吴某某实施过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故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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