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81********,汉族,小学毕业,驾驶员,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邱某某聘请司机,2019年5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邱某某(另处)的指示下,驾车搭载谢某某(另处)、胡某某(另处)将被害人陈某某从宜宾市南溪区带至宜宾市恒旭国际大酒店、外滩主题酒店、聚缘茶坊、爱车无忧茶坊等地,由谢某某、胡某某看守陈某某至2019年5月8日下午。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