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5日,民警在常德市抓获吴某甲并在其家中搜查出部分枪支配件,其供述经常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进行枪支组装,并成功组装了两把枪支,其中一把“B50”高压气枪以4500元卖给了刘星,其中一把“秃鹰”高压气枪,经周强(另案处理)介绍,以4500元的价格将卖给童芳友(另案处理)。经鉴定:吴某甲持有的1个前堵为气枪前堵组件,恒压阀为气枪恒压阀组件,1根气管为气枪枪管组件;贩卖给刘星的“B50”高压气枪为枪支。贩卖给童芳友的高压气枪因损坏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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