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房**村。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北勒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三七地中工棚内有两支疑似火药枪,民警电话通知吴某某到达现场后,吴某某为了让吴某甲免于处罚,就谎称两支疑似火药枪均是其本人的。直至同年12月27日,吴某某才如实供述其中一支被鉴定为枪支的黑色绑带火药枪是其侄子吴某甲的。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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