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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蓬溪县禁渔期内携带一套自制电捕鱼器使用电击的方法在天然水域蓬溪县文井镇马桑溪内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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