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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8月7日期间,为了捕捞米虾食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滁河**组地段先后下了8张地笼网,2020年8月7号早上5时许,吴某某在收取米虾、小鱼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捕捞米虾、小鱼共1公斤。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其捕鱼期限较短、以米虾为主,数量较小,依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吴某某所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第一款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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