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组,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李勇谋,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政府禁捕限钓的情形下使用“双飞燕”木船在长寿镇汨罗江新园村邵阳桥下游100米河中(天然水域)放置“地笼”网捕捞水产品。次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收了上述“地笼”网回家时,被平江县长寿镇畜牧水产站工作人员查获,后移送至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现场扣押了其捕鱼工具及渔获物215尾。经平江县畜牧水产农机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涉渔具系长方形,长度18.4米,宽40厘米,高30厘米,网眼尺寸为0.6厘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以及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禁渔具。对送检的215尾渔获物分别确认为黄颡鱼、鲶鱼及小杂鱼,总重2.26KG。
经查,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平政告[2020]7号通告中规定:其他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除“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外,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自进入禁渔期以来,长寿镇政府还在全镇范围内通过广播宣传、各村召开禁渔会议、张贴禁渔通告等方式宣传禁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了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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