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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聋哑人,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6********,汉族,文盲,渔民,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桂琴,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捕捞水产品,仍采用丝网捕鱼的方式,在该禁渔区内非法捕得花鲢、白鲢等渔获物合计266.6公斤。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又聋又哑的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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