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涟源市龙塘镇涟水河江口村河段内非法使用电打鱼机捕鱼,回家后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根据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涟政通〔2020〕2号)的规定,2020年3月10日至11月30日,对孙水、涟水、湄水、测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实施禁渔。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对涟源水域进行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涟政通[2020]2号文件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查封通知书;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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