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51********,侗族,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3月3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3时许,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的禁渔期内,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村的家中带了一个电瓶、一个电容器、一个超级浮王、两根竹竿来到塘冲村河边,划着一条小船,利用电鱼设备在塘冲村河段捕捞河里的水产品,至5时许,吴某某回到塘冲村的河边码头时,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民警及渔政巡逻人员查获,经称量,吴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河鱼、小河虾共重4.25Kg。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进行了公益性鱼类人工放流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且进行了公益性鱼类人工放流活动,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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