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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碧里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碧里乡廪尾村小澳对面的廪尾海域,将21张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放入海中。同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彭某某驾船来到放置串联倒须笼地点,两人用船上的液压起网机拉起21张串联倒须笼,将网中捕获的约8.5公斤渔获物收集后离开。后被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捕鱼工具及8.5公斤渔获物进行扣押。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彭某某自愿缴纳人民币合计6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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