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一民房,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黎某某在灞河(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河东路永宁坝底闸口)使用地笼捕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审查,吴某某、黎某某对其在灞河内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黎某某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对灞河水域或水渔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