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4********,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1时许,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的禁渔期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从其位于通道县坪坦乡坪日村的家中来到坪日村迴龙桥河段,从家中带了一套电鱼设备、一个竹篓,在河道内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河里的水产品,电到河鱼7条后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进行了公益性鱼类人工放流活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捕捞7条河鱼,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了公益性鱼类人工放流活动,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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