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金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禁渔期内将渔网固定在冷水河水上乐园至油杉河水库上游500米处进行非法捕鱼,被金沙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吴某某用来非法捕鱼的网目为3厘米的渔网一个,非法捕捞的野生鱼4条,共计0.22千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购买了2000元的鱼苗在案发地进行了增殖放流,促进生态恢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捕鱼的数量小,又进行了增殖放流,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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