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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猎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乡**村**屯村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粘网粘鸟共计21只,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甘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当场将其抓获,将涉案物品扣押。2020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为:吴某某非法狩猎的21只野生鸟类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5日,甘南县公安局扣押粘网及21只鸟。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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