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大街6号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吴某某以自制脚本文件,扫描服务器位于阿里云等地的网页漏洞后,植入自制的JS文件。使被植入JS文件的网页,用手机端登录后弹出吴某某指定的淘宝购物推广链接,访客通过该链接购物后非法获利人民币6720.53元。经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网警大队远程勘验查证,有5855个计算信息系统被吴某某植入JS文件,访问时会自动打开手机淘宝APP展现商品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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