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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品罪,经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4月29日符某某通过微信以1400元的价格向翟某某购买了半公斤(500克)穿山甲甲片,经查,是翟某某找吴某某帮忙购买。符某某以出售中药材为名,长期以微信等方式从福建等地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后加价将穿山甲甲片向他人出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吴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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