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91********,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助理工程师,出生地天津市,住天津市河西区**园**里**门**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球蟒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饲养观赏,在天津市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等方式以人民币2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2条球蟒。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北京市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等方式将上述2条球蟒中的1条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将该球蟒出售给贾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贾都家中查获该球蟒,已送至徐州市动物园救助。
2018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北京市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等方式将另1条球蟒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查获该球蟒,已送至徐州市动物园救助。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和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条球蟒均为球蟒Python regi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等物证;2.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贾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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