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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21981********,汉族,专科毕业,家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吴某某到王某某在弥勒市**步行街**店铺中以400元价格向王某某、王某甲购买象牙佛牌吊坠一个(8.11克)。经鉴定,象牙佛牌吊坠一个经济价值为337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9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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