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网络非法收购一只乌龟,并在其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进行饲养。2020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吴某某,查获乌龟一只。经鉴定,该乌龟属于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赫尔曼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赫尔曼陆龟一只,已移交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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