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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五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住建德市航头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丁某某欲购买乌龟饲养,后与微信卖家“爬来爬去”交流后选中一只苏卡达陆龟,以65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并饲养于家中,直至2019年12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乌龟是胫刺陆龟Geochelong sulcata(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目前,该苏卡达陆龟已移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情况说明等;证人章某某、卢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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