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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一次退回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该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村4组其承包十余亩地上种植了玉米,后发现不少鸟在地里刨食种子,为防止鸟类刨食玉米种子,吴某某从汉江边上捡来一副长3米宽4 米的破旧渔网,在其自家竹园砍伐竹竿两根,使用两根竹竿横穿渔网架设在玉米田地中,先后共猎捕鸟三只。案发后,被森林公安分局拆除。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渔网、竹竿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肖某甲等人证实;4.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 5.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悔罪表现,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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