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套**号,个体,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王某某购买了一台由吴某某制作的电猫并在丽阳镇**村**山场狩猎了3-4只华南兔(已被王某某食用)。
2019年2月王某某重新购买了一台新的由吴某某制作的电猫放置在**山场,但未予以通电。2019年5月1日王某某用电动车的旧电瓶对其通电用以狩猎,5月2日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森林公安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从犯,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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