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包了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金宝镇和祥街道(金宝卫生医院旁边)的鱼塘用于养殖泥鳅和鱼。经营期间,为了防止鸟到鱼塘捕食泥鳅和鱼,吴某某使用购买的粘网以及泥鳅卖家赠送的粘网,在自己承包的两个鱼塘的上空架网覆盖两个鱼塘,造成19只鸟死亡。经鉴定,其中11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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