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舒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六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1日)。
六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前后使用电网在舒城县**镇**村**组屋后山场猎捕猪獾。此外,2019年8月、9月、10月多次使用钢丝套等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8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六安市森林公安局,舒城县**镇**村**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