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龙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花院村附近,在该处属于禁猎区的情况下,使用舀子、手网等禁用的工具,并使用声音诱捕等非法方式非法捕获野鸡一只,二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二人捕获的野鸡为雉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电话通知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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