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长兴县太湖街道南庄村小桥头村西面的树林里,非法捕获斑鸠两只。经鉴定,二人捕获的鸟类为山斑鸠、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物证鉴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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