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39********,汉族,文盲,务农,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沭阳县**镇**村自家院子西侧菜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后于2020年1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现场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94株,遂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已满75周岁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