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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鄢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吴某某在自家院内菜地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31日,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院内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668株并铲除。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7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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