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6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始,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南马镇塔山下村沙场处搭建临时油库,明知中间商蒋某甲、蒋某乙(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将柴油销售给他人用于工程车使用,仍将燃料油等以柴油名义销售给中间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蒋某甲、蒋某乙合伙利用自己的改装厢式货车从金某某处购买柴油全部销售给他人。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5742元。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朱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为其运送柴油,利用改装厢式货车从金某某处购买柴油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万元以上。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上述油库进行检查,查获未销售的油品37吨以及冀EH5****油罐车1辆。经检测,上述油品闪点(闭口)为71℃,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2018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东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某销售的油品系伪劣油品或危险化学品,故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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