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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无业,住山东省郯城县**村。2019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某,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伙同程某某泽正(在逃)从上海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非法买卖外汇平台HFWORLD台******平台代理权,通过邵某某(在逃)操盘进行,并拉拢客户非法进行买卖外汇,同年10月底,吴某某和邵某某携客户资金逃逸,共造成投资人张甲、张乙损失本金53363.32美元。吴某某在代理HIFIWOTLD资金外汇平台期间,共获利141397.56元人民币,其在代理HIFIWOTLD资金外汇平台期间,吴某某未获得相关外汇平台的代理资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士栋吴某某不起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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