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路**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5日经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经营期货平台需要经过国家允许,但是仍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加入被告人姚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允许下、组织团队、分工明确、私自研发的鑫泓等期货平台,进行非法经营期货等交易活动,该犯罪团伙涉案资金高达1.08亿元人民币,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经本院审查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