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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林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衡阳市农业银行**支行职工,邵阳市**区**春鱼**风味菜馆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住邵阳市**楼**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秋媚,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洞庭***菜馆(2018年6月19日更名为洞庭******菜馆)未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收购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提供的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蛇类,加工成食品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139660元。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12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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