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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馆**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筹集资金购买一辆油罐车并改装了油量计价表,聘请曾某某作为押运员及记账员,自2018年3月底至5月22日,使用湘KG****油罐车在双峰的油库购买柴油,低于市场价向涟源市桥头河镇桥头河大道项目部工程车辆出售柴油,涉案金额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柴油闭杯闪点小于或等于60℃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本院经两次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无法查明该柴油闭杯闪点的事实,也就无法认定该柴油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18年6月25日,涟源市公安局对吴某某收缴非法所得10000元,移送涟源市相关行政职能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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