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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9日)。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初至2019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车牌号闽B*****和微信联系张某某后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质许可的情况下运载柴油到荔城区**镇**村**沙场售卖柴油给张某某。经侦查,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售卖给张某某柴油金额2454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售卖给张某某柴油金额69742元,通过现金支付完成交易;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售卖给张某某柴油金额56367元,通过现金支付完成交易: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售卖给张某某柴油金额7350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售卖给张某某柴油款的金额为1579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荔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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