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诏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诏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云霄县外号“大嘴”的男子(另案处理)与胡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胡某甲提供位于诏安县**镇**村**地一空地作为中转站供“大嘴”转运烟草制品,同时,胡某甲雇佣胡某乙(另案处理)在中转站搬运烟草制品,并将“大嘴”提供的手机及对讲机放在胡某乙摩托车底座储物仓,方便“大嘴”中转烟草制品时联系。

同年6月中旬,“大嘴”开始利用中转站转运烟草制品,并安排两辆摩托车在国道324线上湖村至中转站路段巡逻望风,一辆无牌吉普越野车作为开路车接应从广东运载烟草制品的货车及转运烟草制品的五辆无牌车型相同的面包车进入中转站,一辆悬挂浙AG**车牌的广本奥德赛车辆到中转站路口堵路。在中转站,由胡某乙等人负责搬运,将货车上的烟丝、盘纸、水松纸等烟草制品平均搬运到五辆面包车上。

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雇于“大嘴”,由“大嘴”提供运输烟草制品的无牌面包车、手机及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另外四辆车型相同的无牌面包车到上述中转站,准备平均装载粤U**厢式货车上全部烟草制品、转运到云霄县莆美镇时,被诏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的烟丝270包、盘纸120盘、水松纸20盘,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77725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欲转运的烟草制品价值为5554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数额5554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