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二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分场)。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同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心乡靠山种畜场哈木台分厂,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齐某某贩卖柴油,贩卖金额共计人民币81,340元。经鉴定,涉案柴油闭口闪点为66.5℃。
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作不起诉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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