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巷**号楼**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5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付某某(另处)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吴某甲(另处)、何某甲(另处)、吴某乙(另处)、许某某(另处),并购买云******号车、云******、云******号车改装成加油车,安排吴某甲、何某甲、吴某乙、许某某在景洪市城区私自售卖柴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何某乙(另处)在中亚停车场帮助付某某向大车司机分发印有宣传售卖柴油的小卡片。

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付某某购置油罐放在景洪市**镇富力沙场内空地处作为储油点,向富力沙场出售柴油共计4484468元。

2、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付某某出资购买云******小货车并改装成出售柴油的油罐车,付某某将云******小货车落户到吴某某名下,提供给何某甲在景洪市**车站烂尾楼停车场内向他人出售柴油。吴某某帮助分发印有宣传售卖柴油的小卡片,卡片上印有何某甲、吴某某电话号码的。从公安机关查获的何某甲帮助付某某出售柴油的账本上可以证实,何某甲帮助付某某出售柴油共计2265308元。

3、2019年2月份,付某某雇佣吴某甲、吴某乙、许某某在景洪市中亚停车场内销售柴油,由许某某、吴某甲负责向货车司机出售柴油、收取油款,吴某乙负责开车去付某某设置在景洪市至**镇公路边的废品站储油点、景洪市至**镇公路边的搅拌站储油点补充柴油、并在中亚停车场向货车司机出售柴油、收取油款。何某乙负责做饭及在停车场内向货车司机分发印有宣传售卖柴油的小卡片,卡片上印有付某某、吴某甲的电话号码,何某乙还在景洪市中亚停车场内负责与停车场保安结算前来购买柴油的货车司机的停车费。公安机关调取到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吴某甲、吴某乙帮助付某某出售柴油共计79266元。

4、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付某某私自向方某某(另处)、蔡某某(另处)出售柴油,公安机关调取到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方某某、蔡某某一共向付某某购买柴油1558179元。

5、2019年4月4日,公安机关从付某某设置在景洪市**镇富力沙场的储油点查获柴油3.7吨,从景洪市至**镇公路边搅拌站储油点查获柴油20.94吨,从付某某的云******号车上查获柴油0.8吨。经鉴定,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柴油共计25.44吨,价值207818元。经检验,从富力沙场储油点查获的柴油“硫含量、密度、闪点(闭口)”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其中闪点(闭口)为58.5℃;从景洪市至**镇公路边搅拌站储油点查获柴油“硫含量、密度、酸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从云******号货车中查获的柴油“硫含量、密度、酸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以上共计8595039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