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区,暂住**区香蜜湖。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2019年4月2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其弟吴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外宣传可为他人兑换港币、美元等外汇,招揽他人非法换汇,并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业务,从中赚取汇率差价,非法获利。据查明,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得知其朋友肖某某需要兑换外币时,便将其弟吴某乙介绍给肖某某,让吴某乙帮助肖某某非法兑换外币,据统计,吴某乙在2018年1月至10月间,为肖某某非法兑换外汇共计港币1400万元、美金100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本案中只起到介绍、推荐作用,未直接参与非法兑换外币的具体行为,也未从中获取利益,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且归某某有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尚属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