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他人低价购进92号汽油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边一停车场内向乔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1万余元。

后公安机关在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吴某某租住处一空地上的一辆吴某某持有的车牌为苏EV****油罐车内查获共计6310升汽油,又在该处吴某某持有的一储物罐内查获共计3300升汽油,在苏州市吴江区**镇**线停车场内依法查获一辆吴某某持有车牌为皖N8****的货车内汽油7600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油罐车、汽油等物证(均系照片)

2.车辆行驶证、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乔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送检的查获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