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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份开始,王某(已起诉)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其出租屋大院内,用一辆白色金杯车及加油机等设备,对外销售汽油。至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经营数额达29万余元。期间,王某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在现场加油,代收油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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