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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农民,住泌阳县**乡**村委下坡。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中交隧道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柴油采购合同,向**公司采购柴油。为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雇佣徐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根据项目部工作人员安排,驾驶油罐车给工地施工车辆加油,**公司根据加油单据定期与项目部进行结算。经结算,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公司销售柴油1400余万元。2019年9月26日,徐某某驾驶悬挂冀******车号油罐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跟车,自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加油站购买柴油回工地途中被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查,**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冀******油罐车系套牌、报废车辆。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2020年第1号商务部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成品油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柴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套牌、报废冀******油罐车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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