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农安县**镇***村*组,住农安县农安镇英才小区*栋**门***室,务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8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2月7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2017年10月初至2018年4月中旬,在农安县农安镇内通过手机转账、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为信用卡持有人郭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17人垫还、套现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社会危险性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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