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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沭阳县**镇**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间,和田某甲、刘某某利用从黄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的电脑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经典怀旧服”外挂程序ATP、EWT,在魔兽世界游戏里非法获取魔兽世界游戏币并通过DD373游戏平台出售兑换成人民币,其中田某甲单独提现人民币2.5118万元,刘某某、吴某某共同提现人民币1.307万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物品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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