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为进行乐业县逻沙乡塘英村分社屯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贵州籍工程老板王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一起合伙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并由吴某某到分社屯等地工程施工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和管理。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找到同案人杨某甲,口头允诺给500元工钱,让杨某甲帮忙砍伐清理分社台区主线路通道上的树木。次日,杨某甲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从塘英村分社屯村民柳某某家旁安装变压器的地方开始,使用油锯等工具砍伐清理主线路通道上的树木。2019年11月2日至11月4日,杨某甲陆续砍伐清理分社台区主线路通道上的树木。2019年11月3日,杨某甲在砍伐过程中,明知“榔木”木质好,树木比较珍贵,在当地不得乱砍伐的情况下,为清理通道仍砍伐一株“榔木”。经鉴定,被砍伐的这株“榔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
2019年10月中旬,吴某某找到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葵、杨某戊(该五人另案处理),口头允诺给每人200元工钱,帮忙砍伐清理从主线路到铜鼓岩分线路通道上的树木。在砍伐清理线路通道过程中,该五人砍伐了三株“榔木”。经鉴定,被砍伐的三株“榔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砍伐的榉木位置并不在需要清理的线路上,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是吴某某指使杨某甲砍伐该榉木。其次,吴某某的供述称他当时和杨某甲说,该棵榉树不需要砍伐;杨某甲则供述称,吴某某称这些树都能砍。二人供述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第三,杨某甲在砍伐榉木时,吴某某并不在场监工,吴某某虽没有尽到监管义务,但不能因此认定吴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故本案中吴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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