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他人合伙钦北区***镇大某某某砖厂处开设洗砂点,并在钦北区**街道**社区的种畜牧厂水塔底西面的山岭处非法采砂,将挖出的砂泥用泥头车运到洗砂点进行清洗后再出售给张某甲、张某乙,所出售的砂和未出售的砂共计1500方。经鉴定,吴某某非法开采出的砂共价值人民币10.5万元。2020年7月10日,吴某某家属代其退出犯罪所得1.3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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